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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山西农业大学城乡建设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08日 10:27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发研究生在校期间学习积极性,提高创新能力,培养国家和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山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规定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档案在校、非在职)。

第二章 奖励额度及名额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总指标及各学院研究生数量、培养质量等确定各学院名额,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学院、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及学校亟需发展学科予以适当倾斜。各学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确定本院的名额分配方案。

第三章 评审原则及条件

第五条评审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二)坚持“全面考查,品德优先;统筹兼顾,成果优先;综合评价,质量优先”的评审原则;

(三)坚持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四)坚持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六条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和社会实践,有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二)评定标准

1.学术成果丰富,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以山西农业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者有其他突出科研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

2.在国际、全国性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中成绩优秀。

3.研究生学术成果认定截止时间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参评学年内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有课程不及格者;

4.未按时缴纳学校各种费用、未办理注册手续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者;

5.评定期间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及经学校批准复学不满半年者;

6.有其他不适宜参加评选的情形。

在基本学制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评审年度内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四)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当年毕业的研究生和超出基本学制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五)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我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符合评定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同意,研究生辅导员审核后提交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拟获奖和拟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八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拟获奖和拟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获奖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颁发奖学金和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九条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在3日内调查、研究并予以书面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复议。评审领导小组应在5日内作出书面复议决定。如申诉人仍有异议,最终以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为准。

第五章 评审时间及要求

第十条评审工作的时间节点按照学校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书记、院长担任主任,学院研究生分管副院长和副书记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学科负责人、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等,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及相关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过程中,如果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导师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关系,评审委员应在评审时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基层纪检委员应当参与并认真监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评分细则

第十四条参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一)学术论文。参评论文须以山西农业大学城乡建设学院为第一通讯单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排序第一)发表《山西农业大学高水平期刊认定标准及目录》中G5及以上高水平的论文。

(二)项目。参评的项目须主持并以山西农业大学为申报单位获批。

(三)大赛。参评的大赛须以山西农业大学城乡建设学院为参赛单位,作为第一参赛人在以下大赛名单上获得奖项:

(四)发明专利。发明专利须以山西农业大学为专利权人,并且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第十五条打分细则

(一)论文打分标准

1.发表学科G5水平的学术论文,计5分;录用计3分;

2.发表学科G4水平的学术论文,计6分;录用计4分;

3.发表学科G3水平的学术论文,计10分;录用计8分;

4.发表学科G3+水平的学术论文,计12分;录用计10分;

5.发表学科G2水平的学术论文,计15分;录用计12分;

6.发表学科G2+水平的学术论文,计20分;录用计15分;

7.发表学科G1水平的学术论文,计30分;录用计25分;

8.发表学科T级水平的学术论文,计100分;录用计80分。

(二)项目打分标准

1.主持山西省研究生创新性项目,计6分;主持并结题,计8分;

2.主持其它类型的省级课题,计6分;主持并结题,计8分。

(三)大赛项目打分

1.国家级一等奖第一参赛人,计20分;

2.国家级二等奖第一参赛人,计12分;

3.国家级三等奖第一参赛人,计10分。

如有特等奖,在一等奖的标准上,乘1.2的系数作为最终分数。

(四)发明专利打分标准

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计8分;

(五)其他加分细则

1.以山西农业大学城乡建设学院第一通讯单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发表G5以下的北大核心或CSCD(扩展板),每篇计3分;

2.以山西农业大学城乡建设学院第一通讯单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发表科技核心期刊,每篇计2分;

3.以山西农业大学城乡建设学院第一通讯单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在有硕士点高校主办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计1分;

4.以山西农业大学城乡建设学院为第一参赛单位、第一参赛人获得省级学科竞赛一等奖,每项计5分;二等奖,每项计3分。如有特等奖,在一等奖的标准上,乘1.2的系数作为最终分数。

5.在认定的大赛目录外其他国家级竞赛一等奖,每项计10分;在认定的大赛目录外其他国家级竞赛二等奖,每项计8分;在认定的大赛目录外其他国家级竞赛三等奖,每项计5分。如有特等奖,在一等奖的标准上,乘1.2的系数作为最终分数。

同一个作品参加同一个大赛,按取得的最高奖项认定。

(六)其他说明:

1.对于发表在中文期刊的学术论文,提供导师签字后的录用证明及版面费缴纳证明;对于SCI、EI收录的学术论文,提供检索报告或刊源检索报告和论文DOI号,且能在其官网检索。在论文正式发表前不能对作者排名和单位署名等信息做任何改动。论文刊物必须是公开发行,正刊发表。增刊、专刊、特刊等刊物发表的论文以及会议论文不符合参评条件。

2.发表的学术论文署名为共同第一作者的,只认排序第一的作者。

3.终分数累加。

4.硕士二年级及以上的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共同竞争1个名额。

5.若遇相同分数,优先参考英语六级、四级成绩。

本细则最终由城乡建设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解释。

城乡建设学院

2024年9月30日